在正常的婚姻程序中,无法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双方已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已实际开始共同的家庭生活;
3.支付彩礼一方并未因在婚前行使该权利而导致其经济上的困难;
4.彩礼已经被投入到婚姻关系中作为夫妇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
5.男女双方虽未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