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而选择不予提起诉讼: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即法律直接明文规定的起诉障碍;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酌情考虑,认为不具备起诉必要时所做出的决定;
再者,如果嫌疑人之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且依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当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存在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等问题时,也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的不起诉方式——附条件不起诉,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暂时停止对嫌疑人的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