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纠纷的案件中,为确保顺利立案并开展诉讼活动,原告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首先是一份详尽具体的起诉书,其中应明确列明原告和被告的主体信息、明确主张的诉讼请求以及详细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其次是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资料,此类资料通常包括户口簿或个人身份证件等用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
第三部分则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欠条、借款合同、借据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文本等;
此外,还需提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即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最后,如果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还款证明,如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