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间接故意,也就是指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的防卫行动将会显著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限度并导致严重损害,然而他却对此结果持放任态度,任其自然发展;
其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意味着行为人本应预见到防卫过当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做到这一点;
最后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防卫过当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却过分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这些后果,然而最终还是发生了这样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