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所做出的陈述,应明确阐述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及其身份信息,以及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等重要事项。
此外还需详述事件发生时的详细情况、驾驶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车辆行驶速度及所在车道等关键信息。
同时,当事人也应就其对事故责任的主观判断进行阐述。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陈述作为事故认定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无论是交管部门还是相关当事人都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与关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