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任何一方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况之下,如若另一方仍决意离婚,则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展开调解程序,尽力促使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倘若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能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法院将据此出具调解书。
调解书经合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需得到双方的共同签署,方可正式生效,从而实现婚姻关系的解除。
然而,若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法院将继续进行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若能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