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类型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金额,均需得到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明确规定。
2.在计算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时,需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并结合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依据进行确定(这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3.如果按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无法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考虑增加安置补助费。
4.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言,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也包含了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来确定。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最后,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