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赔偿的相关准则如下所示:
首先,应依据房屋的构造和折旧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其每平米的价格对房屋补偿费用进行计算;
其次,需要考虑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品质,以确定周转补偿费用的档次,这种补偿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补贴;
最后,对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具体制定,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若被征收人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进行搬迁,那么其所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如果低于45平方米的话,不足的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