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土地补偿费用,通常是以该耕地在被政府征收之前的前三年所获得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作为参考标准;
2.而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安置补助费,则需按照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将依据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内每位成员所拥有的平均耕地面积来得出。
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将参照该耕地在被征收前的前三年所获得的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来确定;
3.至于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应为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以支付种子、肥料等成本费用。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达一季度产值;
4.对于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若在征收土地时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设施,则需与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协商,并编制相应的投资概算,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中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