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者,可启动一次申诉程序。
当人民检察院在内审过程中发现本院初次审理的案件在判决或裁决上的确存在错误时,应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提请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复审。
此外,被害人及法定代表人如果对地方法院首次裁决不满,也有权在接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请求对案件予以深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