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妻子因负债无法偿还时,丈夫应否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需视乎此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被证实确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丈夫便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之,若非夫妻共同债务,则无需承担。
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方式所产生的债务。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