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申请法律援助以解决诉讼事项,申请人应向办理该案件的相关司法或行政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报。
对于非诉讼性质的事项,申请人则需要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件实际发生地点的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
在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必须先行填写专门的申请表格,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关键性证据资料。
若由他人代为申请,还须附上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的证明文件。
若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格时遇到困难,可选择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
随后,法律援助机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若未能通过审核,法律援助机构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予援助的原因。
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法律援助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内容或要求其做出必要的说明。
若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