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无过失方的情况,即使其所面临的交通事故并不由自身原因引起,仍然可以从对方车辆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中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条款,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辆上的交强险必须履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义务。
其保险性质决定了它需要对因无过失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
因此,即便无过失方并未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所投保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仍需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