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如下:
首先,申请者需严格遵守所在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关条款,并确保自身符合各类特定条件;
其次,医疗机构选址务必合理适宜,且其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均须遵循相关规定要求。
最后,对于有志于设立诊所的个人而言,必须拥有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以及在卫生、防疫、保健等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达五年以上的经历。
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之后,方可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交申请。
在此之前,还需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也就是确定药店的名称。
药监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对药店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若验收结果达标,则会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时,药店方能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获得批准的药店,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将再次对已开始运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