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主要分两类,前者为积极认定,后者则为消极认定。
积极认定是指鉴于在无实质性权利争议的背景下,旨在防患于未然地避免未来潜在的权利纷争,应商标所有者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具备驰名资格进行鉴定评估。
而消极认定则是在涉及到具体的权利纠纷时,应商标所有者的申请,对其商标是否具有驰名地位以及是否能够享受更广泛的保护范畴进行审核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