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借贷合同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利用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二次贷款所签订的借贷合同;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通过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取的资金来进行贷款转贷的合同;
第三种情况,没有获得相关资质许可的放贷人员,在谋求经济利润的同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服务所签订的借贷合;
最后一种情况,涉及到借贷双方中一方明知道另一方将借款用于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后仍然与之签订的借贷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