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构决定不予起诉之后,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立即释放相关当事人、解除对其财产的扣押封锁以及相应的限制措施,并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有关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当检察院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查,最终做出不佳罪决策时,必须依据上文所述的法定期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而具体的实际处置方式则需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宣告起诉决定书应采取公开宣读的形式,并且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给相关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那些犯有轻微罪行但没有达到刑事起诉标准的被不起诉人,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以及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提出明确且具体的检察建议,并将之移交给相关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有关的监管机关也应对处理的进度及结果及时向检察院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