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胁迫的婚姻并不构成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可以被宣告撤销的婚姻范畴。
在此需明确,所谓“受到胁迫”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外部的第三方主体以恐吓、逼迫之方式对另一方施压,由此致使该方丧失了自由意志下作出决定的能力,被迫接受灰暗无助的婚姻安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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