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协议,其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详细描述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次,浓缩概括了案件的核心事实,并逐一列举出关键性的证据材料;
再次,被害人表现出诚挚的意愿申请与被告人进行和解事宜,同时也表示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予以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亦明确表达了自身对于所犯罪行的深刻忏悔以及认罪态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任何异议;
最后,和解协议中着重强调了被告人将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提供精神抚慰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多种方式来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