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七岁未成年的女儿,法院将依照诸多因素进行斟酌权衡,最终确定由哪一方来抚养和监护该女孩。
这些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父亲或母亲在财务状况方面的表现、他们自身的综合素质、生活环境、对于子女的责任心以及他们与女儿之间的情感亲密度等等。
如果能够证明父亲和母亲在抚养子女方面的条件相当,而且都明确表示希望亲自抚养孩子,然而由于女孩之前已经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积极提议并具备实际能力去协助他们照顾这个孙女或者外孙女的情况下,那么这可能会成为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女儿的最佳条件。
另外,若其中一位父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更有资格获得优先考虑权益:
(1)已经接受过永久性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孩子已经长期跟随这位家长生活,更改居住环境将会对他们的成长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3)这位父母没有其他的孩子,而另一方却有多个小孩;
(4)孩子与这位家长共同生活时,对她的成长是有利的,然而另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诸如不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