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拘役的刑罚判决之后,申请取保候审通常是无法得到批准的。
因为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存在于刑事诉讼阶段中,主要针对那些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他们向司法机关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签订相应的保证书,从而确保他们不会逃脱、阻碍侦查行动的进行,以及随时能够听从相关的传唤与召唤。
然而,当犯罪分子们在接受拘役的刑罚之后,他们已经正式步入了执行阶段,因此不再适用于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