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在抢购折扣商品时不慎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而言,其向商场主张赔偿的合法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若存在经营者未能善尽安全保障职责、管理人员失职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疏忽等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情形,应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反地,假如该起意外为第三方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商场的经营者和管理层没有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也只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