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强调的是,双方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并无固定计时期限。
然而若两方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介入调解纷争,并且适用简易程序的话,那么处理该行为即刻生效且需要双方签字确认。
相反地,若将之归入普通程序,则申请之时需在接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维持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和答复。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就调解初衷进行详细了解,并与各方商定好调解时间、地点,同时要保证在预计开始调解前三天通知到相关当事人,以确保信息透明化及高效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达成调解协议之日算起,应当在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对于涉及以下四种情况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期限分别如下:
(1)造成受害者伤亡的,从法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截止日期开始计算;
(2)造成受害人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3)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
(4)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