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的解释》第十条之明文规定,对于精神损害额度的具体金额应当依照下列因素妥善考量和判断:
1、侵权行为实施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如何,以法律普遍性原则为底限,特殊规定例外排除。
2、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环境、场景以及实施的方式方法等多方面因素。
3、重点关注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和后果。
4、适当评估侵权行为者获得利益的状况与趋势。
5、需要综合衡量侵权行为者履行职责所需的经济条件和能力。
6、最后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准进行合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