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不逮捕及不予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无确凿证据证实犯罪行为存在;
第二,经侦查机关搜集的涉嫌犯罪的证据并不足以用于认定其构成犯罪;
第三,各份证据间无法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体系;
第四,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并未构成实际危害;
第五,所掌握的证据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短期徒刑或单处罚金等轻罪惩罚;
最后,即使根据现有证据或可能获取的新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已经能够有效地防止其再次实施任何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行为,因此无需进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