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若驾驶员全权负责,应对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2.驾驶员全责意味着其应承担事故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假使驾驶员同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车身损害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那么将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主要用于保障事故中对方向身和财产的损失,例如损坏其车辆或导致人员受伤等。
而车身损害险则主要保障驾驶员的个人车辆在事故中的损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