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若司机被认定为全责,那么他务必对受害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负起法律责任并进行全额赔偿。
2.所谓全责,实际上就是要求责任人对事故中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义务。
当然,如果此责任人已经购买了必要的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那么相关的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在其保单范围内承担。
3.关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两项重要保险产品,它们主要是用来应对事故中可能出现的针对受害方人身健康乃至财产损伤的经济风险。
举例来说,若是事故导致对方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那么以上两种保险便可以对这些损失进行赔付。
至于车损险,它主要保障的是本车自身的财产权益,以防止由于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的损失无法得到全方位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