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所需支付的相关款项,需遵照以下规定:
首先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用;
其次是专利登记费用;
再者是申请费用以及申请中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最后是公布印刷费用等一系列与此相关的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申请费用及公布印刷费用外,其他必要的申请额外费用须在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或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的第十五天内进行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