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提出的离婚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当离婚协议已经正式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再次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发起诉讼,那么这种做法便不再被认可。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事人所订立的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对男女两方均产生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作用。
倘若双方对此有任何异议或变更意愿,皆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而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以适当的审理和裁决。
在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