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具备诸多特性:
首先,它必须是一个独特且显而易见的标识系统;
其次,它需与其它含有叙述性功能或是公共性质的标识相区分,同时也需要与其他品牌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有所差别,以便于消费者能够迅速认出并识别商标所在之处;
再次,商标拥有独具特色的专属权;
最后,商标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每一枚商标都代表着商标所有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以及该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及形象。
商标所有者会透过商标的创新设计、注册手续及其使用行为等方式,成功塑造出商标的独特价值。《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