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集体商标用于标明商品或者服务源于同一个具法人资格的实体,而证明商标则强调该商品或服务满足特定品质要求的保证;
其二,对于集体商标的申请方,他们需遵循相关法规以合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为基本条件,然而在证明商标的申请过程中,除了上述资质外,申请人还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对应的特定品质拥有检验和监管的专门能力;
其三,集体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其所有权不可被转让,这一点与证明商标存在明显不同,后者的所有权可根据相关规定转授给其他依法建立、具备法人资格同时也具备检测和监管实力的机构。《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