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后的理赔事宜,通常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若双方均为机动车辆驾驶员,则在理赔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原则:
双方通过各自缴纳的交强险来对对方实施赔付;
若交强险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费用,超出部分由对方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自身则担负另外的50%;
若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持有保险,可直接请求其所属保险公司赔付。
2.若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抑或是行人行人,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机动车辆受损方的赔偿责任,其中50%应由对方承担,余下的50%仍需由受损车主自己承担,如若当初购买了保险,则可全权寻求保险公司的援助。
首先,机动车辆应动用其所附带的交强险来对对方实行赔偿,此后如有剩余未尽赔偿义务,则由双方各自行使50%的赔偿责任。
3.然而,并非所有事故责任均仅由单一一方负责,有时可能由于双方都存在违规行车行为而引发事故,这就需要双方共同负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況下,主要的理赔流程是:
先借助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随后确认各方损失,参照等价折算的方法,最后由某一方覆蓋余下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