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被执行人被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时,该黑名单并非永久性或不可撤销。
事实上,被列入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有机会通过提供可靠的担保、全面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等诸多途径来解除此项禁制措施。
例如,参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被执行人被实施限制消费期间,若其能够提供确实且有效的担保,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令。
同样地,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也应在第六条通知或公告的范围内,尽快以通知或公告的方式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