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诉讼有效期为固定的三年。
该期限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察觉其权益受损并了解到责任方之日算起。
然而,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时起已逾越过二十年之期,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类案件提供司法保护。
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该期限可被适当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