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提出“退一赔三,五百兜底”的请求。
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性质的违法行为时,应依照消费者的意愿,额外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补偿金应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若增加后的补偿金尚不足以达到五百元,则应该以五百元作为最终的补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