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按揭购置之房产,并非必然悉数纳入婚后共有财产范畴。
经济法领域对此问题有所探讨和界定。
2、对于用以婚前财产婚后购得房地产,若欲判定该类项目所有权归属,须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如系由个人婚前资产购建并全额支付款项,且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单独所有者,可视为个人婚前财产。
其次,如夫妻中一方于婚前存款结余,并于婚后以此资金购置住宅物业,此举实则为婚前财产于婚后形态转换,不改变其原本属性,因其价值累积自婚前阶段起始,与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无关。
再次,若房屋仅完成首付支付,后续通过伴侣共同还款,未偿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仍应视为夫妻共有时产。
最后,夫妻双方享有约定婚姻存续期内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权利,此类协议务必采取书面方式签订;
同时,该等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关注的是,若以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购得房产,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或另一方名下,在此两种情况下,均应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