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女性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不会触发其进行赔偿的义务。
然而,若在该过程中,女性出现了如下行为中的某项或多项,则男性便拥有权利向对方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是一方已婚人士重新缔结婚姻关系,或是与其婚外的他(她)人持续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其次为对伴侣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再者就是存在虐待受害人的情况;
最后便是拒绝履行对共同家庭成员的抚养和照顾,甚至将他们抛弃的恶劣行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