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的犯罪案件,其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若行为人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被有权机构进行查封的财产,并导致相关的判决、裁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无法得到履行时;
如果这种行为严重影响甚至干扰到了案件的调查、起诉等相关程序的正常运行;
当行为人故意隐瞒、遗失、转移、变价,或恶意破坏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以立案,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
本项犯罪详细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其核心定义就是通过把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起来、转移走、出售出去、或者蓄意毁掉这些资产,只要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就能构成该罪名。
对于触犯本罪的人员,处罚力度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