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本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服务于自诉案件的条件为以下几项:
首先,必须满足自诉案件的管辖权归属须在该院;
其次,需要原告即被害人主动提出控告并进行告知;
再次,被控告人须具明确身份以及具体的法律诉求,同时还需提供足以证实被告人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相关确凿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