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此类案件的明确规定,针对涉及医疗损害这一领域的问题,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制度进行处理。
当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遭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如果这种情况是由于医疗机构或相关医务工作人员存在过失行为所引起的,那么,该医疗结构就必须对此类事件负责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如果在医疗活动当中,患者确实受到了伤害,但又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话,我们可以初步推断出是由医疗机构所导致的过错,即:
第一,医疗机构违反了国家的法规政策、行政规章或是其他所有与诊疗规范规定相悖的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与此次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
第三,医疗机构有无故遗失、恶意伪造、擅自篡改或是非法销毁与此次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