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我们通常会采用现场分割的方式来实现。
这是因为在不影响使用价值及特殊用途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实物分割的手段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
能够进行实物分割的对象一般来说都是易于分开的物品,例如货币、粮食或者布匹等等。
其次,当这种共同所有的财产无法被分割或者分割将会严重损害其价值并且每位共有人均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时,我们就必须考虑采用市场价格调节的方式来进行分割。
此时,我们需要将这些财产出售出去,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结果,将售卖得到的款项根据每人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后,当这些共同所有的财产是难以分割的物体,而每个共有人均同意获取这份财产的时候,我们就可能会通过支付相对应的费用来补偿其他人的反对意见。
这样做的话,拥有财产的人将可以获得这些财产,并且他们必须为多出来的那份价值提供相应的金钱补偿给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