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满六十四周岁且患有高血压者是否必须羁押,取决于法院以及执行机构在实际情况中做出的判断。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已经被判定应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人,倘若其年龄达到六十四周岁并且患有高血压,同时存在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在经过考虑后实施暂缓依法监禁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考虑暂时实行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