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夫妻双方并不具有向法院提出财产分享争议的权利。
然而,由于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在未办妥离婚手续的前提之下进行财产分享争议议案:
首先,是指一方已经隐瞒、迁移、出售、破坏或掠夺了夫妻共有的财产;
其次,为虚假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且这种行为对夫妻共有财产造成了严重伤害;
最后,如果某一方承担着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由另一方代表其父母或伴侣患上了重大疾病并且需要接受治疗,但另一方却对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表现出抵触情绪时,都属于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