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事实上,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行政复议申请确实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
然而,为了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是建议您按照《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34条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将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选择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向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资料,相关部门不会因为缺少原件而延迟处理。
相反,在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并在身份认证无误后,及时通知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的10天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关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等,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