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过五年的错误婚姻登记事宜,存在如下两种恰当的处理方案:
首先,以行政救济渠道为主导,政府有关部门负有义务自行纠正先前那一象征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而撤销有误的婚姻登记记录。
其次,在政府相关单位无意愿或无法撤销该错误登记时,相关当事人有权选择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定那一行政行为为非法,或者进行撤销等处理措施。《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