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犯罪”并不存在所谓的“犯罪终止”这一说法。究其原因在于,“危险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是否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进行了侵犯,同时也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换言之,只要已经实施的行为有足够可能造成一种具有危险性的状态出现,那么便可以确认该行为构成了“危险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该犯罪已然构成既遂,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接受刑事处罚。因此,在这个阶段,罪犯其实并没有机会去采取任何方式来避免后续的犯罪行为发生或终止。《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