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之下,如若无法与患者的近亲属取得联系,则医生有权进行患者的救治工作。
然而,此行为需经过医疗机构主管或受权主管的明确批准。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当面临抢救生命垂危病患等紧急状况时,倘若无法获取到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的意见反馈,那么经过医疗机构主管或者受权主管的许可,可立即执行适当的医疗处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