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现象通常涉及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构成重婚行为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形式是有配偶者的重婚习俗,即指一个已经结婚的人士,在保持现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再次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或与他人共同依夫妻名义生活。
第二种情况则是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身份而仍与其结婚,其表现形式为无配偶者,在已知他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与其进行登记结婚,或是继续与该人士以夫妻名义生活。
其次,若一方或两方均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他们的婚姻亦被视为无效。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男性必须年满22周岁,女性须年满20周岁方可依法登记结婚。
当当事人或担保利益相关之人主张婚姻无效,或是有关机构决定确认其婚姻无效之际,如男女双方皆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那么便无法判定其婚姻无效。
简单来说,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确保男女各方都到达法定结婚年龄之前提起诉讼或确认其婚姻效力为无效。
再者,倘若结婚的男女双方系直线血缘关系,例如父母子女、祖孙等,抑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婚姻也将被宣告为失效。
无效的婚姻自开始之日起就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当事人不再拥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在共处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进行处置;
若协商无果,人民法院会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原则进行价值判断。
对于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上,不应损害到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至于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适用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规定。
最后,若出现因其他原因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况,无过错方面有权利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主张。《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