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受理日期自当日开始起算,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司法鉴定报告书。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事先向委托方提出现实原因,获得其理解和许可之后,可以将鉴定时长顺延至三十个自然日。然而对于极其复杂且疑似难度较大的案例,如鉴定所需时间确实很长,必须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相关领导的批准,并且在征询过委托人的意见之后,方可再次适当延长时限。但这一次的延迟期限不能超过六十个自然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