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想防卫”,系指行为人因个人认识误差导致误判,以为存在违法侵害的危险性而实施防御措施或报复行为,进而导致了实际损害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依据knowledgeerror的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知晓并可以预知这不是真实且合法的攻击的前提下却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了伤害性结果的发生,那么他将不得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责。然而,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无法预知到的原因触发了防御反应或者在防御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击打的位置以及产生的影响明显地超出了常规范围,那么这就称之为“假想防卫过当”。在此种情况下,行为者有义务为其过当行动所带来的过剩结果承担责任,我们可以根据类似于防卫过当的方式来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当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主观因素的约束作用,即行为人可能并不具备预测能力,从而使得他们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看起来并无过错,这样的情形,便视为意外事件。《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